以下列出了通常与临床研究和试验相关的常用术语。

不良事件(AE):在临床试验期间或之后不久发生的不良变化或医学事件。不良事件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临床试验中接受的治疗所致。

分配:一种将受试者分配到临床研究组的方法。(包括随机和非随机分配)。

:临床试验中根据临床试验方案接受治疗或完全不干预的受试者组或亚组。

组类型:标识受试者接受的干预。

背景疗法:当前针对特定疾病或病症的药物/治疗。

基线:临床试验中提供变化评估依据的时间点。各种试验在基线进行。

设盲:参与临床试验的一组或多组(受试者或研究人员)对分配给特定受试者的治疗方法不知情。

临床研究/试验:使用人类志愿者(受试者)并旨在评估医学、手术或行为干预的研究。是研究人员和医学专业人员了解特定新疗法或药物是否安全有效最有效的方法。

临床试验豁免(CTX):一个审批流程。药品管理局(TGA)直接审查计划中的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必须经其审批才可以推进。

临床试验通知(CTN):一个通知流程。人类研究伦理委员会(HREC)审查拟议临床试验的科学和伦理性质。同时,将临床试验信息告知药品管理局(TGA)。

对照:将标准(对照)治疗与实验性治疗进行比较,其可证明获批治疗有效,是确定实验性治疗是否有效的简单方法。

知情同意书:由受试者签署的书面文件,表明他们给予知情同意(对可能后果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授予许可,通常是患者在知悉可能的风险和获益的情况下给予医生治疗的许可)。

交叉试验:两组受试者按特定顺序接受两次或以上干预(一组在试验开始时接受“药物A”,然后接受“药物B”,另一组将首先接受“药物B”,然后接受“药物A”。所有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均接受两种药物。

数据管理:收集、使用和存储受试者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期间收集的任何文档的过程。

停药:受试者因任何原因停止使用研究药物(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临床试验期间或之后)。

双盲:受试者和研究人员均对受试者所接受的药物或治疗不知情。这一方法消减了偏倚。

患者提前退出:受试者在临床试验完成前退出(由于各种因素)。

疗效:表明试验用药物或治疗在临床试验期间产生预期结果的指标。

资格标准:受试者在参加临床试验之前必须满足的要求,包括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关于临床研究的实施、设计、监测、执行、记录、稽查、分析和报告的国际科学质量和伦理标准。

卫生局:授权和管理临床试验的国家和国际卫生机构。

人类研究伦理委员会(HREC):负责审查所有研究提案并确保提案符合伦理责任的监管机构。

知情同意:受试者在对可能面临的风险和获益完全知情的情况下给出参加临床研究的许可。

干预:出于临床研究目的而接受检测的药物或治疗方法。

试验用药物:临床试验中评估的试验用药物。

设盲:参加临床试验的一组或多组人员对受试者所分配的实验性治疗不知情。包括单盲和双盲。

药物编号:每个试验用药物包装上用于跟踪药物剂量的唯一编号。

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委员会(NHMRC):负责医学和公共卫生研究的法定机构和澳大利亚主要机构。资助优质健康和医学研究,以提高研究能力并鼓励转化研究以改善健康结局。还负责推广健康和医学研究的最高伦理标准。

观察性研究:评估受试者在日常生活中的健康结局,同时为他们分配实验性治疗,作为其常规医疗护理的一部分。

开放性临床试验:受试者和研究人员对所接受的药物或治疗知情。

结局指标:临床试验方案中概述的一组测量值,用于评估试验用药物或治疗对受试者的影响。

分期:用于描述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以受试者数量、研究目的、药物剂量和研究时长为基准。临床试验通常分4期。

安慰剂:用于检测临床试验试验用药物有效性的一种糖丸或非活性药丸。

方案:详细的临床试验计划/指引,其中概述了试验目的、设计、方法、伦理问题和组织。

质量保证(QA):确保所有数据的生成、记录和报告均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标准。

质量控制(QC):确保临床试验的内部操作均符合质量保证体系,以验证要求已得到满足。(表格检查、监测、报告等)。

随机化:随机将受试者分配到不同的对照组或治疗组。

监管机构:以监管或监督身份对某一行业实施完全控制的公共机关或政府机构,尤其是该行业的产品可能对公众构成高风险时。

研究:为解答问题或找到解决方案而开展的研究。

筛选过程:评估是否有资格参加临床试验的过程。将进行各种试验,并询问对方的个人和家庭病史。

严重不良事件:严重或危及生命的不良事件。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临床试验所致。

单盲研究设计:研究人员或受试者对临床试验中所接受的治疗或药物不知情。

标准治疗:在临床试验中被认为是最有效和最容易获得的治疗方法。

受试者编号:临床试验中各受试者所分配的唯一编号,以跟踪其进展或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

药品管理局(TGA):隶属于澳大利亚政府卫生部的监管机构。药品管理局根据1989年《药物管理法》成立于1989年,确保所有药物符合质量和安全性的可接受标准。揭盲:受试者和研究人员对受试者所接受的治疗知情。